面對從小對自己未盡任何照顧與養育責任的父母,成年後卻面臨被社會局追討高額安置費與扶養費的窘境。本團隊協助當事人成功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卸下不合理的生活重擔。
一、案件源起與突如其來的壓力
當事人在年僅三歲時父母即離異,其中一方自此離家出走,音訊全無,在當事人的成長過程中未曾探視、關心,更未曾支付過一毛錢的扶養費用,當事人完全是由單親辛苦拉拔長大。然而,三十年過去了,當事人卻突然收到縣市政府社會局的公文通知,表示該名長輩因重病且無力生活,已被安置於長照機構,並依法要求身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當事人必須每月負擔數萬元的高額安置費用。這對剛成家立業的當事人來說,無疑是青天霹靂。
二、法理主張與證據搜集
本所律師接案後,立即依據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時,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為當事人擬定訴訟策略。由於年代久遠,舉證極度困難,本團隊不僅協助調閱當年的戶籍資料、報稅紀錄與健保依附紀錄,更費心尋找當年知情的鄰居與親友出庭作證,並向法院調閱該名長輩過往的工作與勞保紀錄,證明其當年並非無能力扶養,而是「惡意且無正當理由」地遺棄當事人。
三、法院裁定與卸下重擔
在法庭上,社會局與長輩的代理人仍試圖以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等道德理由進行抗辯。但我方律師條理分明地陳述法理,並以扎實的證據證明對方當年確實惡意遺棄且未盡保護教養義務,若強令當事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最終,法官深受我方論述與證據說服,正式裁定「完全免除」當事人對該名長輩的扶養義務,並撤銷了社會局的追繳處分。這次勝訴,成功讓當事人免於未來可能長達數十年的沉重負債,保護了當事人辛苦建立的家庭。